据悉,海口市某中学职工周某某2012年11月因在文昌购买房子向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请金额为29.9万元、期限1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自2013年11月起,周某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且多次上门催款无效,2015年11月后失联并恶意拖欠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条款,周某某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约。为此,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工行文昌支行向文昌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某及其配偶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审理判决周某某清偿贷款本息,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放款的工行文昌支行对周某某所购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判决后,周某某未按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对其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17年10月30日将拍卖执行款划转至文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至此,该局首例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催收的贷款违约案件成功办结。
近年来,我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逾期不还的情况频频发生。2017年10月全省连续逾期6月以上未还款的就有42人,逾期金额达646.09万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与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逾期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余额本息。“未来,我省将对长期不还款、行为恶劣的‘老赖’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借款人的抵押物实施强制拍卖,偿还公积金借款,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合法债权,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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